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搬迁。在保护范围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