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爆破、伐木、开采地下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修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以及具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道路、河湖水系、园林绿地等;(四)破坏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