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历史环境要素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完整性,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结构、原有风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