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