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报批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保护规划编制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和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