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挖掘、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建立档案,并持续补充完善,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纳入全市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