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开展普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护的建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