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有效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