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