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