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