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健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信息系统。加强对辐射环境和辐射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定期发布辐射环境状况公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