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安、住建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一)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过街天桥、路灯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二)依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乘车安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