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一)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在隐患区域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向学校发出安全预警,并予以及时处置;

(二)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