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报警点和视频监控设施,保障学校周边治安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