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校园周边合理设定安全保护区,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工作职责,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环境联合检查、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