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

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