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和组织有关集体活动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疏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