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三节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停车:(一)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二)按照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辆;(三)在停车泊位标线范围内停放车辆,车身及运载货物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标线;(四)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专用停车场停车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引导。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