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住宅小区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使用、管理等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