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二节 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住宅小区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使用、管理等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