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辅警实行员额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核定,分类使用。

辅警员额配备的具体数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空编率超过10%的,不得招聘辅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