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确定辅警的带辅责任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不得将自己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