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权利和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保障待遇;(三)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陪护假等各项休假权利;(四)接受岗位所需的知识培训;(五)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