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保障待遇;

(三)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陪护假等各项休假权利;

(四)接受岗位所需的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