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义务和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