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勤务辅警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五)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毒品公开查缉;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
(八)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九)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