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标志或者设施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