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