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县、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