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标志或者设施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