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评选条件之一。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