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建立处理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