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和生活垃圾;(二)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四)损毁公共绿地绿植、广场及其配套公共设施;(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圈舍;(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