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公共厕所,避免重复改造。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