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公共厕所,避免重复改造。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