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