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终止,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一)死亡的;(二)丧失行为能力的;(三)被判处刑罚的;(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务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