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四条有效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经村民投票表决没有获得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对同一人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