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经村民投票表决没有获得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对同一人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