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