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