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完成对联名的真实性调查核实工作。确认属实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