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以及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罢免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