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提名候选人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