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