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在选举期间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实施方案;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选票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四)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会场之外另设投票站;

(五)讨论通过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预决算;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