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热心公益、能够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