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