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