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者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