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袒露身体;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拥挤、不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遵守管理规定;

(五)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轻声接打电话和使用语音;

(六)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