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二)着装整洁,不袒露身体;(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拥挤、不插队,有序礼让;(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遵守管理规定;(五)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轻声接打电话和使用语音;(六)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