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三)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减速让行,防止喷溅他人;
(四)车辆上下人员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职业规范,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积极向外地客人宣传推介七台河;
(六)遵守车辆停放管理有关规定;
(七)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