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场所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二)文明如厕,用后冲水,保持公厕卫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