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袒露身体;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拥挤、不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遵守管理规定;
(五)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轻声接打电话和使用语音;
(六)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