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对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